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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电梯时摔伤,物业公司因独缺1分半钟监控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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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庭  发布时间:2024-08-27 09:17:31 打印 字号: | |

女子出电梯往外拖拉重物时摔倒受伤,是自己不慎还是电梯故障导致?能反映其摔伤过程的电梯监控画面,竟恰好缺失那关键的1分33秒。近日,大渡口法院对原告谭某诉被告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某物业公司)、某电梯有限公司(下简称某电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某物业公司被判承担20%责任。

年过五旬的谭某系某小区住户,开有某装饰经营部,也为同小区部分业主提供装修劳务。2023年9月,谭某在该小区乘坐13栋1号电梯用木质板车运输地砖等家装建材(重量约100多斤)时,在电梯门外将木质板车拉出电梯轿厢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就医被诊断为腰部损伤、L4腰椎压缩性骨折。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属十级伤残,伤后需误工期约为120日,需护理期约为120日。

庭审中,谭某举示某物业公司向其传送的事发电梯监控视频,拟证明是因电梯故障导致其摔伤,但该监控时间轴由13时15分03秒直接跳转至13时16分36秒,恰好缺失谭某摔伤过程的电梯监控画面。某物业公司对该视频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承认该视频确为本公司传送给谭某,但因信号传输问题未录制完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电梯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谭某在该小区出电梯往外拖拉重物时摔倒受伤,其举示事发时的电梯监控画面系为证明某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该电梯监控缺失部分系缺少某时间段视频影像,与普通信号缺失导致某时间段无监控画面或画面不清晰并不相同,故法院对某物业公司称“谭某摔伤时的监控画面缺失系信号传输问题导致”的意见不予采纳。而电梯监控由某物业公司保存,某物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某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谭某摔伤负有部分责任。

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结合其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对所能承受之体力劳动强度具有基本判断,且其属于从事装饰装修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理应具有较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注意义务。案涉木质板车上本身载有较重的装修材料,谭某未能理性综合判断自身情况贸然将装有重物的木质板车拖出电梯,在此过程中受伤,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对此次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某电梯公司基于合同为该小区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未有证据证明谭某此次受伤系因其侵权导致,某电梯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故法院酌情认定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谭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

综上,大渡口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谭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508.06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