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500元不是我索取或敲诈的,而是商户自愿表示感谢的。随后就用作请参与处置的同事吃饭,我自己倒贴20元不说,还因此丢了工作,我想不通。”曾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管公司)担任楼层管理员(保安班长)的张某将物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万余元。近日,大渡口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张某2013年进入物管公司工作,担任楼层管理员,有消防巡检的职责。2022年2月,张某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楼层一商户存在火警隐患,到现场处置后未按物管公司公司要求进行上报,而给商户留信息:“你好!你家店铺于昨日23:47分时险些发生火情,由于发现及时处理得当,未造成后果(未上报楼管及公司),望上班后速与我部联系。”后商户与张某加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发送信息:“新年快乐,给你们添麻烦了。”张某收取了转账的500元,用该笔钱请部门同事吃饭。
同年6月,物管公司发现张某在商户有火警事件而未上报,并收取转账500元的情况后作出处罚通报,认为张某营私舞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遂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未得到解决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了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张某在受聘担任楼层管理员期间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物管公司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双方签订的《廉洁自律协议书》,张某在消防巡检期间,承诺不索取或收受业务往来合作方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但不限于礼金、购物券、提货卡、礼物馈赠、宴请、合同返点、低于市场价格的消费等。双方确认,上述规定为物管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反其中规定,即属严重违反物管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没收违规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履行正常职务行为,已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应再基于该行为谋取其他利益,故不能再收取所谓的感谢费或好处费。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及时、如实上报工作处置情况,应报未报且私下沟通即为舞弊。虽然现有证据不能体现存在索要情形,但基于履行职务获取了不正当收入,亦构成营私的客观事实。因此,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营私舞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廉洁自律协议书》等均明确规定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收受业务往来合作方礼金,故张某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张某作为班长,不但带头营私舞弊收取业务往来合作方礼金,且在一定范围内利益共享,即使数额不大但影响恶劣,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