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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过后“妻子”带着彩礼消失?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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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庭  发布时间:2023-08-21 09:18:37 打印 字号: | |

婚宴办过了,彩礼支付了,但随后“妻子”出走了,微信被拉黑了。是遭遇骗婚还是感情不和分手?自觉“人财两空”的男子杨某将女子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返还彩礼共计97000元。近日,大渡口法院就该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判决,由秦某返还杨某彩礼68000元。

2020年9月,杨某与秦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2月在杨某家中举办婚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宴当日,杨某的亲戚在中国银行柜台现金取款50000元。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杨某偶然得知秦某2020年底才恢复单身,恋爱期间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2022年6月,杨某父亲找到秦某父亲要求退还彩礼钱,发生纠纷,公安民警到现场调解未果。

庭审中,原告杨某称其父亲向亲戚借款50000元后凑齐68000元,在婚宴当日通过现金的方式交给被告秦某作为彩礼,他本人之后又向秦某给付了29000元彩礼,共计97000元。而秦某拒绝接听法院电话且无故拒不到庭,只在提交的答辩状中表示,与杨某仅谈过一段恋爱,从未收过彩礼。

被告是否有收取原告彩礼若有收取,她是否应当返还,返还金额是多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介绍原、被告认识的媒人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父母商量了三次之后,最后商定彩礼为68000元,且在原、被告婚宴之后,原、被告的父亲均告知媒人彩礼已经支付原告的亲戚亦出庭作证,证实原告找其借款50000用作支付彩礼,有取款凭证为据因用现金支付彩礼符合传统习俗,故原告举示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证实原告确向被告支付彩礼现金68000而被告未到庭举示证据予以反驳,法院视为其放弃其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且被告在与原告恋爱期间还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存在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68000元。原告主张其之后向被告支付了29000元,因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院对该部分金额不予支持。故作出前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彩礼不是感情的估价,亦不是婚姻的筹码,从相识相知到步入婚姻殿堂更重要的是看清楚人,识明白心。法官提醒,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法院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各方当事人主动、积极参与诉讼,诚信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