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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数年另育一子 法院主持调解妻子得70%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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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3-03-15 09:34:17 打印 字号: | |

“我同意离婚,自愿放弃除汽车外的其它夫妻共同财产,也愿意支付小二(化名)的抚养费、补贴小一(化名)大学期间的生活费。”近日,大渡口法院联合区妇联及社区成功调解一婚内抚养费纠纷案件,并向不顾妻女离家数年的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他切实履行对小二的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职责,修复父女亲情。

陈某与李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同年和2015年生育女儿小一和小二。“就是他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我们夫妻感情产生了隔阂,争吵就多了起来。”陈某认为家庭不睦的起源在于李某。2018年,在双方又一次爆发严重的争吵后,李某离开,之后再未回过家。

陈某独自抚养二女,小一考上大学后,女儿们的学费和生活费已成为家里“不能承受之重”;而李某在外又育有一子的“传言”,更让她们心寒:“二十年夫妻,就过成这个样子。”今年2月,小一和小二将父亲李某起诉至大渡口法院,要求他支付拖欠的2018年至2022年抚养费及后续抚养费。

在庭前调查中,李某承认自己与第三人生育一子,并以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请求通过调解的方式将与陈某的离婚纠纷也一并处理。

考虑到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出于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梳理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征得原被告和陈某的同意后,承办法官联合区妇联及当事人所在社区,于庭前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基于“修复父女亲情和财产的分割应倾向于陈某”,法官与工作人员摆事实、讲道理、说法律、谈情亲,最终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和陈某自愿离婚,李某除分得夫妻共同所有的汽车外,自愿放弃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小二归陈某抚养,李某支付拖欠小二的抚养费108000元并于离婚后每月支付小二抚养费;李某虽无法定义务但自愿补贴小一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直至完成大学学业。

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法院还向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切实履行对小二的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职责,多沟通、多看望,增进父女情感交流,修复父女亲情,陪伴小二健康成长。

 

 

 

法官释法:

1.已成年的小一还能主张父亲李某拖欠的抚养费吗?

答:不能。抚养费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子女成年后,抚养费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已经成年的小一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李某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索。

2.离婚后,非抚养方除了依法支付抚养费,还要教育、陪伴孩子吗?

答:是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未成年人的身心处于快速发育阶段,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稳定而持久的关爱。对于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