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执行案件中,有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近日,被执行人幸某被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其仍不履行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大渡口法院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原告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某农业公司)与被告幸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大渡口法院判决幸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原件和财务章。(插以前发过的案件链接)判决生效后,幸某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某农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向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由于幸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幸某拘留15日。但在对幸某采取拘留措施后,其仍不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拒不交出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行人幸某应当返还某农业公司的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原件和财务章,但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大渡口法院决定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以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日前,幸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