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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就一定要担责?法院: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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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庭  发布时间:2022-06-30 09:20:30 打印 字号: | |

初中生小吴下课后,在学校翻越平台(约2.5米高)栏杆跳下时受伤,腿部骨折。是学校监管不力,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小吴违反校纪校规擅自翻越护栏应自行担责?小吴家与学校分歧较大,起诉至法院。近日,大渡口法院就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吴系被告某中学学生。2020年9月中午12时许,小吴步行至学校内操场边一处平台时,翻越平台栏杆跳下时受伤。随后,某中学教师联系小吴家长,告知小吴受伤事宜并通知家长到校。当日,小吴被送检查,诊断为右侧胫骨远端及腓骨近端骨折。实施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内固定装置取出术,共住院治疗27天

法院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吴在发生案涉人身损害时年满12周岁未满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智力相对应的认知、行为能力,学校在其下课时间不应再负有随时派人相伴看护、监管的责任。

小吴受伤因从平台栏杆翻越跳下所致,从栏杆处平台上正常通行不会产生安全隐患翻越栏杆跳下存在风险是常识,也是小吴这一年龄段具备的认知,小吴知晓行为的风险而为之,属于故意行为,应对造成的损害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中学对小吴的人身损害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小吴要求被告某中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近日,大渡口法院就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