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小吴下课后,在学校翻越平台(约2.5米高)栏杆跳下时受伤,腿部骨折。是学校监管不力,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小吴违反校纪校规擅自翻越护栏,应自行担责?小吴家与学校分歧较大,起诉至法院。近日,大渡口法院就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吴系被告某中学学生。2020年9月中午12时许,小吴步行至学校内操场边一处平台时,翻越平台栏杆跳下时受伤。随后,某中学教师联系小吴家长,告知小吴受伤事宜并通知家长到校。当日,小吴被送医检查,诊断为右侧胫骨远端及腓骨近端骨折。实施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及内固定装置取出术,共住院治疗27天。
法院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吴在发生案涉人身损害时年满12周岁未满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智力相对应的认知、行为能力,学校在其下课时间不应再负有随时派人相伴看护、监管的责任。
小吴受伤系因从平台栏杆翻越跳下所致,而从栏杆处的平台上正常通行不会产生安全隐患;翻越栏杆跳下存在风险是常识,也是小吴这一年龄段具备的认知,小吴知晓行为的风险而为之,属于故意行为,应对造成的损害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中学对小吴的人身损害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小吴要求被告某中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近日,大渡口法院就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