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债权人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通过与债务人妥协性协商而实现债权清偿的一种我国所独有执行制度。但有的被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后,仍故意拖延执行,自以为缓兵之计,甚至想继续赖账。
对于此种无视司法权威,让申请人权益迟迟无法兑现的行为,大渡口法院在恢复执行后坚决加大执行力度,一追到底。近日,被执行人张某因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险些被拘留,最后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并支付了迟延履行利息。与履行和解协议相比,张某在恢复执行后足足多履行了12万元,为自己的不诚信付出了代价。
因借款合同纠纷,张某被法院判决返还朱某62万余元。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朱某主动放弃了近8万元,剩余款项由张某按协议分期履行。但自去年11月履行了第1期还款义务后,张某便未按协议履行之后的还款义务。
今年3月,朱某向大渡口法院申请了恢复执行。执行法官找到张某与之沟通后,其答应会立即履行,但迟迟没有行动。法官再次联系他时,张某又提出了新的还款方案,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主动向法官说明自己的还款进度:“正在卖房子,刚把买家交的5万元定金全部打给了朱某”;“昨天又打了5万”;“中介提出首付款要分期,所以能不能再缓几天?”……但当执行法官询问申请人是否已经收到大部分还款时,朱某却表示案件恢复执行后张某只还了5万元,并对张某说一套做一套、“反复横跳”的行为感到十分愤慨。
再次收到法院的传唤后,张某在法律的威慑下终于一次性把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剩余款项还完,称自己已经履行完毕。“现在不是还55万元就履行完毕了。按照和解协议,如你未按照协议履行,朱某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也就是说你不仅要偿还朱某在和解时放弃的近8万元欠款,还要支付约定的迟延履行利息4万元。”执行法官对张某在执行过程中反复欺骗申请人和法院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训诫。得知自己可能因妨害执行,面临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时,张某“怂”了,向法院提交了反思书,并于两周后,履行了剩余的12万元款项。案件得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