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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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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7-06 11:45:42 打印 字号: | |

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虚假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一、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隐匿证据以及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十)其他虚构民事纠纷的行为。

三、诉讼参与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四、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大渡口法院在此郑重提醒诉讼参与人莫存侥幸心理,为自己、为家人考虑,切莫以身试法,远离虚假诉讼!同时欢迎全社会监督我院的立案工作,并向我们提供虚假诉讼的线索。我院在监察室设立虚假诉讼专项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023-68833301。

 

 


 
责任编辑:立案庭